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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銷毀公司:今年以來廣州火災近七成為電動車蓄電池故障

文章出處:佛山銷毀公司更新時間:2024-12-05 13:44
6月12日,佛山一樓盤附近的電動自行車停車棚突然起火;6月3日,汕頭一小區架空層停車場內電動自行車故障噴濺火花,引燃周邊車輛……天氣炎熱,電動自行車頻頻“惹火”。記者從消防部門聞訊,截至6月13日上午,廣州今年以來共發生電動車火災199起,起火原出于蓄電池故障(熱失控)136起,占電動自行車火災的68.34%。

廣州消防提醒偉大市民群眾,炎炎夏日,電動自行車也怕“中暑”,過度充電、線路老化以及充電器使用不當,都容易導致電動自行車起火。

案例警示

案例1:戶外停車棚突發火災,多輛電動自行車被銷毀

6月12日上午,佛山一樓盤附近的電動自行車停車棚突然起火,現場冒出海量濃黑煙,火勢猛烈,多輛電動自行車被焚毀。佛山消防到達現場處置,撲滅明火。所幸起火電動自行車是在戶外充電,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案例2:電動自行車故障噴濺火花,引燃周邊車輛

6月3日凌晨1時26分,汕頭市一小區停車場突發火情。接到報警后,消防救援力量立即趕赴現場撲救,并疏散樓上多名住戶。2時09分,明火基本撲滅。

據初步視察,起火部位為一樓架空層停車場,過火面積約20平方米,關鍵燃燒物為電動自行車和摩托車。事故中有3名群眾受傷送醫治療,均無生命危險。初步偵查起火原源于一電動自行車故障噴濺火花,引燃周邊車輛。

案例3:年久失修,電動自行車充電時突起火

5月29日凌晨,惠州市一小區充電站內電動自行車突然著火。根據現場情況,消防員立即展開滅火冷卻,經3分鐘處置后,明火被撲滅,未造成人員傷亡。

據了解,一輛電動自行車在充電工序中,電池突然著火,隨后火勢蔓延至旁邊電動自行車,共計22輛被焚燒。經詢問起火的電動自行車車主,初步判定起火原因為該電動自行車使用已久,未保養檢修導致。

消防部門說

車主日常要異常慎重電池的維護 不要盲目改裝電池或車的配置

“多數電動自行車起火的原因都是由于電池,為此車主平時要非常注意電池的維護。”消防部門介紹,使用電動自行車時要謹慎不在高溫暴曬的戶外充電,這是源于金屬物在暴曬下產生的高溫很容易灼傷和融化電源線,從而激發短路。

不要私自改裝電池、線路、限速裝置,私自更換車內配置與原廠的設置不相匹配,容易導致電線超負荷、短路等,甚至一些不具備加工條件的個體戶私自裝配電動車流通,隨便挑選線路和電池,加之不合理的裝配工藝,缺乏質量控制,則更加危險。

電動自行車電池的使用壽命通常為3~5年,不要盲目改裝電池或車的配置。老化電池無法仿照使用、更無從混用不同容量電池,容易展示短路,導致火災。

“同時,不要私拉亂接電線來充電,不要在樓梯間、過道或房間室內充電,最好在白天有人看管的情況下充電,源于晚上大多情況下沒人看管,難以提早顯出隱患。”消防部門提醒,市民群眾應查看電瓶容量大小,了解充電時長,平常充電時長為8-10小時,超時易過熱短路。“充電時間過久的話,電池有或者會鼓包,展示這種情況,建議不要再騎行了,避免電池或者會發生爆炸等問題。”

以案釋法

新能源電動汽車節能、環保、出行成本低,對于車主們來說,持有一個自己的充電樁是解決“續航焦慮”的頭等大事。近日,廣州一位車主就因小區物業不同意其在自家車位安裝充電樁,將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訴至法院。

物業:加裝充電設施需小區業主同意

居住在廣州某小區的曹先生,購買了一輛新能源電動汽車,為解決充電問題,想在小區地下車庫的自有停車位上安裝一個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曹先生向供電部門申請后,被告知需小區物業先出具一份同意安裝充電樁講明,供電部門才能上門查看現場并造型安裝。

對此,曹先生要求該小區的物業企業出具闡揚。物業公司認為,曹先生加裝充電設施需使用公共配電房,應征得小區業主同意,且可能效力消防安全,故拒絕出具同意安裝闡明。雙方多次協商無果,曹先生遂將小區物業訴至法院。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一審判別:物業企業在斷定生效之日起5日內出具同意曹先生在其所有的車位上安裝電動汽車專用充電樁的書面說明給曹先生。物業企業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業主合理使用充電設施 物業應予合伙

廣州中院法官柳瑋瑋表示,新能源電動汽車的發展切合低碳出行、綠色環保的發展理念,對于新能源電動車主而言,安裝充電樁是解決他們“續航恐慌”的頭等大事。國家發改委等四部門于2023年聯合出臺的《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第六條章程:“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共同業主或其他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聯合并協助現場勘查、施工”。

本案中,曹先生要在自有產權車位上加裝充電設施,是因為自有車輛充電需要,并非以營利為目的,且其對公共配電房的使用并不違反法律、規章、管理規約的規章,亦無證據展現該使用行為侵害其他業主的協同利益,故應認定為合理使用。同時,物業公司并無證據聲明涉案小區的地下車庫不適合安裝充電樁也許曹先生安裝充電樁會存在安全隱患,故法院最終支持了曹先生的訴請。

法官提醒,在普遍生活中,業主有安裝充電樁的需求時,物業企業應當為其提供誠實、善意的援助;同時,物業公司應依法依規行使物業管理權利,對于不當使用充電樁的行為應予以阻擾及糾正。此外,相關部門對充電樁的質量及安裝充電樁的用電安全等條件也應當嚴謹把關,如此才是解決充電樁能夠存在安全隱患的合理合法途徑。